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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泰兴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暂行办法》
2018-04-24 10:40:07   点击:

  为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管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日前,我市出台了《泰兴市市管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市管企业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派,对市管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资产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的财务、资产活动实施监管。财务总监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对其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三)审核企业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对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四)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其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五)参与企业对外投资、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活动、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政府政策性补贴的使用情况;(六)审核企业财务报告,评价和报告其经营管理业绩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七)审核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工资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八)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九)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暂行办法》明确,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财务总监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企业董事会、经理、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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