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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泰兴市市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
2018-04-24 10:42:06   点击: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管企业民主集中制建设,日前,我市出台了《泰兴市市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实施意见》明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有关政策、公司章程和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二)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民主。(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加强决策前期调研、可行性研究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保证决策科学、务实、高效。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市管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市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市管企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在事前、事中、事后,均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市国资委报批或报告。市管企业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市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审查批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
 
  《实施意见》明确,市管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尽快制定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决策范围,细化决策内容,完善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企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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