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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知识小资料
2016-11-01 10:50:21   点击:

  一、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确保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是坚持发扬民主。在党的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
  二、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
  要进一步提高代表总体素质,优化代表整体结构,切实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的建设,使新一届人大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清正廉洁、法制观念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进市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使其成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坚强领导集体。要结合换届选举的实践,对广大干部群众普遍进行一次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区划分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举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各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选区按居住状况划分,城镇选区应当以居住区划分为主,以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补充。
  2.平等原则。《选举法》修改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的数量和大小都会有一定的变化。《选举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需要注意的是,在选区划分时,无论是城镇各选区还是农村各选区,都要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来划分。
  四、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方法
  1.选民登记的要求。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二是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本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可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逐人复查对照,进行“三增”、“三减”,即:增补迁入的、新满十八周岁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去掉迁出的、死亡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
  2.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一是选民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二是如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的,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不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但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选区应当予以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选区。三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3.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
  根据规定,流动人口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有三种途径:一是回原居住地选区参加投票选举;二是委托原居住地选区选民进行投票选举;三是在现居住地参加投票选举,但需取得原选区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证明。
  五、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资格的规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这一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三是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属于下列人员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
  ①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经医疗部门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不发病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登记,参加选举。
  选举委员会在确认精神病患者是否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时,应当以精神病医院或有资格出具精神病诊断证明的医院作出的精神病诊断为依据,不能主观判断。
  ②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应当准予登记: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六、市乡人大换届选举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
  根据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无论是哪个主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七、市乡人大换届选举代表候选人应符合的条件
  1.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
  3.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
  4.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八、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关于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规定
  《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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