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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守信“好市民”将享多种便利

2020-07-01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

  “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诚信个人可享受卫生医疗、城市交通等多种便利……”6月29日下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宣布《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6月29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肖日东 摄)

  《条例》以坚持社会信用为主线,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等八章76条。《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南京“奖励诚信、惩戒失信”有了地方性法规依据。

  《条例》聚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着力建设信用社会,以专章方式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规定,这是《条例》的重要创新点之一。第二章分别从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四个方面勾画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突出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强调公权力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打通信息壁垒,加强信用信息的跨区域应用,是《条例》亮点之一。南京与杭州、武汉、苏州、郑州等市签署了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信用信息的种类认定、评价体系、应用场景亟待进一步融合互通。

  《条例》不仅在市域外构建协同推进机制,同时市域内强调单点突破示范。借助江北新区获批为自贸区的契机,第十八条第三款强调自贸区应当形成更多信用机制创新,重在发挥引领作用,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

  社会信用信息重在运用。《条例》探索构建社会信用信息的全方位多层次应用,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重点领域向纵深发展,推动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条例》还创造性地规范了公共信用和市场信用的信息互通和协同应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协同应用。对于社会信用主体在涉及公共资源使用、公共项目运作、公共利益保障领域自愿作出社会信用承诺的,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信息面广量大,要具备可操作性,必须作出科学合理清晰的制度指引。《条例》创造性地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等三项制度。

  三项清单制度将构建起符合法治和信用逻辑的规则体系,对政府权力形成有力监督和制约,有助于防止信用泛化,并从制度落地的角度确立操作规范,凸显对社会的指引。

  近年来,社会信用延伸至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信用泛化”的担忧。《条例》创新归纳确立了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等失信惩戒“四大原则。“关联原则”将失信惩戒措施的设定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比例原则”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社会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透明原则”以程序为手段将信用惩戒措施的运用严格管控;“责任自负原则”将失信责任限定于失信主体本人承担,避免“信用连坐”。

  信用惩戒是手段,引导守信是目的。《条例》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在第三十七条设定了豁免行为清单,规定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实行行为免予实施惩戒。

  《条例》完善信用激励机制,拓展社会信用应用场景,把无形的信用转化为有形的便利,促进社会公众对“信用有用”的深刻认同,塑造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的社会氛围。

  对于具有良好信息记录的个人,亦即通常所说的“好市民”,《条例》以“市民诚信卡”为引擎,提供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的诸多优惠便利。(赵雅惠 范海阳 张倩 肖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