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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008-11-17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江苏省物价局文

苏价工 [2006] 223 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006]1230 号 )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 一 ) 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 10 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 ( 含热电联产机组 ) 上网电价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 0.4 分/千瓦时。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 二 ) 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我省 10 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 ( 含热电联产机组 ) 、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 0.4 分/千瓦时。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 三 ) 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 四 ) 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 1.5 分/千瓦时 ( 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 五 ) 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375 元,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39 元。

    二、等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专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 [2006]17 号 ) ,国家决定以适当提高电价的形式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国家核定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千瓦时 0.83 分。征收范围为除农业生产 ( 含贫困县农排 ) 用电外的所有售电量。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因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而提高销售电价的,将不再召开听证会。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 发改价格 [2006]7 号 ) 规定,国家决定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 0.1 分。征收范围为除农业生产 ( 含贫困县农排 ) 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外的省电网公司的所有销售电量以及自备电厂自用电量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公司销售电价,由省电网公司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为缓解电网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国家微调了我省输配电电价水平,其标准为每千瓦时提价 0.1 分。

    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原商业照明用电价格与其他照明用电价格并轨,并改称为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

    六、适当提高基本电价水平,相应降低电度电价标准。大工业基本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 3 元/千伏安×月 ( 千瓦×月 ) 。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提高后,相应降低其电度电价水平,每千瓦时降低 1 分。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对已实行需量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在计收基本电费时,由原按峰时、平时的最大需量改为按全天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的依据。

    七、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提高后,与电网联接的自备电厂向电网公司支付的系统备用费标准相应调整,即由每月每千伏安 20 元提高到 23 元。

    八、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各类电价调整标准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价 0.83 分 ( 包括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峰价、谷价 ) ;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价 2.8 分;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价 1.8 分;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价 1.9 分。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二、三、四。

    九、为便于电费结算,电网公司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尾数处理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分。

    十、厂网电价调整后,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顺利实施。各地要继续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同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管,妥善处理好连锁反应。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

    十一、以上电价调整从 2006 年 7 月 1 日 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