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镇《以制度之盾筑牢生态屏障》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犹如一股强劲的东风,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能。这部法规不仅是对过去十年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经验的深刻提炼与系统总结,更是对未来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的精准布局与清晰规划。《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正式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制度筑基,夯实生态保护之基。自2015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试点以来,这一创新机制如同一把利剑,直指生态环境领域的沉疴顽疾。从祁连山的生态修复到秦岭北麓的违建整治,从长江沿岸的化工企业搬迁到黄河流域的水质改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雷霆之势,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这些成效的取得,离不开督察制度的坚强保障。而《条例》的出台,正是对这一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夯实和完善。《条例》中明确了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体制,设立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为督察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也规范了督察内容和组织实施,确保了督察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生态保护筑起了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 利剑高悬,倒逼责任落实之责。生态环境保护,关键在责任落实。《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压实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督察工作不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单打独斗,而是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共同面对、共同担当的“大合唱”。这种责任的倒逼机制,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不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得不更加积极地采取措施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利剑高悬,让全社会形成了共护绿水青山、共筑美丽家园的强大合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迈向新高度。 成果运用,激发绿色发展之力。《条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不仅重视问题的精准发现与切实整改,更着重于督察成果的深度运用与有效转化。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联动纪检监察、组织、检察等多部门,推动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将督察结果深度融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等关键环节,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这一创新机制,让督察工作摆脱“一阵风”的局限,成为推动绿色发展的持久动力,激励各级领导干部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主动探寻绿色发展新路径。在此推动下,多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踏上可持续发展之路。这种转变,不仅体现在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上,更体现在人们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的深刻变化上,引领着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环保的新风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