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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2007-12-21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  郭人宏  通讯员  王 伟  徐建锋)记者昨天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获悉,泰兴市近日出台《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由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先经市规划局同意。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用地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复垦和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临时用地使用人必须根据使用土地的地类、土地年产值和实际使用期限,逐年向被用地者支付土地补偿费用,造成田间作物损失的,还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
    《办法》强调,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