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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出台政策鼓励盘活存量用地

2007-12-31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本报讯(通讯员  王 伟  记者 郭人宏)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泰兴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明确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该市规定,通过流转重新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的 95%留给土地所有者用于发展企业。镇、村利用零星空闲的存量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的,出租收益全部归镇、村集体所有;企业利用自身闲置的国有出让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的,出租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
    对出让之日起两年内未进行有效利用或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允许采取收购退让的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后,按原土地使用者原来支付的地价加地面建筑及土地平整成本,再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收购。退出土地损失费按土地收购总价的10%给予补偿。再次出让土地的增值部分,全部转移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文件规定,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工业和养殖业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该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必须减免相应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