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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风建设大家谈:行政问责要“问”到实处

2008-12-02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问责”首先要明确“责”之所在。现在常有这种现象:一项决策出现失误,在追究责任时,却没人对此负责。所谓“人人有责”,实质是“人人都不用负责”。出现这种现象,固然与一些人遇见利益就揽、遇见责任就推有关,但客观地说,也有一个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对一些工作任务,我们往往习惯于提出许多原则和要求,但却没有具体指明谁是责任人,谁该负哪个环节的责任,也就是职责不明,导致工作不落实、事情没人做,使“问责”成了摆设。

    问责要明确权与责,做到权责平衡,有多大权,就该担多大责。事实上,当责任分解到具体的人身上,责任就会变成一个很清晰的压力和动力,促使个体去自觉履职。也只有当责任的主体明确后,问责才能有效地施行。

    问责制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起到监督干部、促进工作的作用;用不好,责任“问”得太轻会流于形式,“问”得太重可能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行政问责制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让问责走向常态化,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问责,不应是“人问”,而应由“制度问”,这是避免问责“雷声大雨点小”的根本所在。

    问责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规范制约权力的运行,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施问、有错必追究的工作机制。哪些属于问责事项、如何问责、问责后应该如何处理等,都需用一种长效机制固定下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有效的“问责制”,还要有群众的广泛参与。没有群众的监督,问责就不可能取得满意效果。(作者单位:泰兴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