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市制定出台《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针对作风建设中存在的四个方面突出问题下猛药。 在审批发证环节,对擅自设置行政审批项目或者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执行已经废止或者撤销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实施审批、超期审批、不按规定公开审批事项等6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环节,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执行已取消或已降低收费旧标准的行为严格规范;明令禁止借办培训班、学习班等名义乱收费。 在执法检查环节,禁止检查过程中吃、拿、卡、要,禁止强行摊派、索要赞助或者无偿占用财物,禁止强拉广告、强行要求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要企业报销个人费用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在行政处罚环节,禁止对显著轻微的首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无依据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使用法定票据、自行收缴罚款等。 该市规定,对犯规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对其作出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和降低工资级别等经济处罚。同时,对擅自设立审批和收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已经取消的审批和收费项目继续实施审批和收费的严重违规行为,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追究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