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刘先生向本报反映,在一起交通责任事故中,他不是全责,交警却要他承担全部损失,他认为不合理。 刘先生说,11月26日,他在该市通江路上自西向东行驶轿车。在一岔路口,他向右拐弯,后面一辆电动车撞上了他车子的左后轮,电动车撞坏了。当时,电动车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前后刹车都没有,也没有牌照。保险公司到现场定了险,电动车修理需要400元左右。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西郊中队到现场处理,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电动车负有主要责任,他负有次要责任。 刘先生说,按道理,责任分担了,损失也应该分担,但根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他却要承担全部损失。他觉得不合情理。 当时该事故现场处理由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西郊中队周警官负责。周警官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根据现场情况,认定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电动车负主要责任。 周警官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修理电动车的费用并不是由机动车主本人承担,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