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聚焦泰兴 > 正文

原泰兴市副市长常维国受贿69万获刑12年

2009-02-23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2月19日,原泰兴市副市长常维国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61岁的常维国,原系泰兴市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曾任泰兴市副市长、泰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8年,常维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向徐某索取4万元;在拆迁安置矛盾协调、规费减免、工程承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赵某、郭某、丁某等人贿赂款64.9万元,共收受贿赂款69.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维国退出赃款16万元。未退赃款53.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