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省事,操作塔吊违反作业规程,酿成大祸,导致学生一死两伤。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对涉案的3名责任人做出判决。 丁某、丁某某和陈某某分别系承建泰兴市刘陈中心小学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塔吊操作工和拌料工。丁某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已失效,但项目经理仍安排其操作塔吊。当教学楼建至四层时,丁某某为图方便,违反塔吊操作规程,操作塔吊“大臂”从有学生上课的教室上方经过,项目经理丁某在场,发现违规操作并未及时制止。 2008年9月18日,拌料工陈某某明知塔吊辅助索具必须要用4根钢索小吊钩吊运物品才具安全性,但他为了贪图省事,将装有650余千克混凝土的料斗挂到塔吊的1根小吊钩上,丁某某操作塔吊大臂,从有学生上课的教室上方经过时,小吊钩的钢丝绳不堪重负,忽然断裂,坠落的料斗砸穿有学生上课的教室屋顶,将正在上课的该校三年级学生马某、朱某和李某砸伤。其中,马某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相关法律,丁某、丁某某、陈某某均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另两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