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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预付款利息到底该归谁? 市民还是开发商

2009-03-11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不管官司是赢是输,希望有更多的市民知道相关的法律条文。”昨天,顶真的泰兴市民张先生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与自己新家的开发商———泰兴市某房产有限公司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对簿公堂。
    张先生要弄清楚的是,自己一次性交付的45万购房预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到底该归谁所有。此案也成为我市首例讨要购房预付款利息案。

市民:预付款利息应返还
    2008年2月份,张先生在泰兴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月,张先生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拿出自己的积蓄和银行贷款25万,凑全近45万的全部购房款,买下了房子。双方合同约定,当年底12月31日交付新房。
    然而,在给付了8个月的银行贷款利息后,张先生在一网络论坛无意发现,泰州市物价局2005年9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民购房交钱至领到新房钥匙期间,购房预付款的60%的利息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给市民。
    张先生立即根据规定算了一下,开发商应该返还他一万元左右。
    于是,从去年10月开始,张先生不断与开发商交涉。然而,开发商却以“泰州市物价局于2008年11月发文规定,2005年99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失效”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今年年初,不死心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开发商:返还无可操作性
    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张先生将自己的遭遇贴于网上,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一时间,网上议论纷纷。
    有好心网友搜出,我省1998年9月29日颁布并生效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以下简称“第九条”)中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按此规定,张先生买的是期房,在收房前付的房款,都属于预付款,开发商应该将付款之日起到收房前这段时间产生的利息,抵算到购房款中去。
    然而,开发商认为,首先,“第九条”是选择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利息归属问题应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则不能折算购房款。其次,“第九条”是一项原则性规定,无可操作性,如这“利息”如何计算、按何种利率计算等,都未有可操作性的细则,故“利息”失去了计算依据。最后,按当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惯例,预付款利息都未计算并折算为房款。

打破潜规则是难题
    据悉,已有不少市民逐渐了解到省“第九条”,有人甚至在网上建立了“讨要利息维权群”,准备找开发商讨要预付款利息。
    对此案件,泰兴法院一法官认为,根据购房合同,购房人支付购房预付款后,款项的所有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其产生的利息就不应该是购房人的。他还打了个比喻,“某人买了一头怀孕的母猪,那么母猪生下的小猪肯定是购买人的,因为所有权改变了。”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则认为,“第九条”是根据合同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的。预付款帮助开发商提前实现了房屋的价值,开发商在房子盖好交到买房人手上之前,就已经因此而受益。因此,卖方理应把利息返还给买房人,否则就有失公平。何况绝大部分买房人像张先生一样需贷款买房,他们为此承担着银行贷款利息。
    市房管部门一工作人员说,张先生一案虽是个案,却关系到每个购房人,和每家开发商的实际利益。预付款的利息归开发商所有,已成了房产界的一个潜规则。这种情况下,注定张先生的维权路充满艰辛,也让法官难以断案。
    据悉,当天庭审,开发商拒绝调解。张先生也表示,不抱胜诉的希望,只想通过个案提醒更多市民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在以后买房中注意类似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