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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庭开进监狱30名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将优先考虑

2009-03-25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3月12日下午,一场特别的劳动工资争议仲裁案在溧阳市竹箦监狱开庭,申诉人是林娣、陈巧珍、封和林等30名职工,被诉人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原泰兴市珍珍百货店业主鞠某。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陈述、答辩,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当场裁决:被诉人在2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工资合计12.442万元。

    今年1月20日,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送竹箦监狱劳动改造。

    30名申诉人向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称:被诉人鞠某拖欠他们2007年3月至11月的工资17.89万元,请求依法裁决发放。

    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30名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提供了正常劳动,被诉人应当按规定支付欠发的工资。遂组成合议庭,前往竹箦监狱开庭审理。经双方当庭质证,扣除部分申诉人已转作的集资款,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拖欠的工资12.44万元,被诉人当庭予以确认。

    泰兴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首席仲裁员陆海霞告诉记者,此案的审理具有标本性意义,这就是不因被诉人受到刑事处罚而逃避应承担的民事义务。申诉人可以凭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处理被诉人在案的人民币60多万元和扣押待变价的部分小商品时,将会优先考虑申诉人的工资。

    据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庭开进监狱,在全省尚属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