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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驾驶致亲属死亡刑事和解家人不再痛上加痛

2009-05-31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一时不慎酿车祸,肇事者痛失亲人之余,还要面临刑事追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此类案件?5月15日,泰兴市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两起因违章驾驶致近亲属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作撤案处理。

    2008年7月23日,南京市民孙根林驾车送妹妹孙爱林到南通市看病,途经泰兴市时,因超速行驶,撞上了路边护栏,哥哥受气囊保护仅受轻伤,妹妹却不幸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事隔不久,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家住泰兴市城区的女工何书华骑摩托车送年迈的父亲回家途中,因逆向行车发生事故,致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孙根林、何书华分别被当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送至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取保候审期间,孙根林倾其所有,先是为亡妹买了一处环境幽雅的公墓,后又为外甥买了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子结婚用,但还是难以缓解心头之痛;何书华更是天天以泪洗面,自责不该漠视交通规则,将深爱自己的父亲送上了不归路,以至于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眼看孙根林、何书华深陷悔恨和自责,不能自拔,两人的亲属也十分痛心。孙根林的妹夫找到检察院,恳请检察官不要追究孙根林的刑事责任。何书华的弟弟代表全家向检察官请求:“救救我的姐姐!救救我们全家吧!”

    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两起案件均属家庭成员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已得到亲属的充分谅解,符合该市公安、检察两机关于去年7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意见》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程度低、社会负面影响小、嫌疑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轻罪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在委托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两起案件进行调解并达成自愿调解协议后,泰兴市检察院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两起案件作撤案处理,得到公安机关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