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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万存款蒸发储户状告银行法院:连本带息,银行全赔

2009-11-20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泰兴的钱先生人在无锡,银行卡也在身边,可卡里的5.8万元却被人在大连盗取。此后,钱先生将发卡的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某银行赔偿被盗损失及相应费用。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卡银行全额赔偿钱先生的损失。

    5.8万元被人异地取走

    2004年6月4日,钱先生在泰兴市某银行开设了一个储蓄账户。此后,他也一直使用该储蓄卡。

    今年1月12日,钱先生到无锡出差,晚饭后,他和几个朋友相约打牌至次日凌晨2点。当钱先生准备休息时,他却发现手机上有银行发来的几条短信,短信提示,钱先生储蓄卡上的5.8万元已被转走。

    “卡在身边一直没离开过,怎么无缘无故地就被人把钱取走了?”钱先生心生疑惑。随即,他和朋友到附近的自助取款机上查询。查询结果让钱先生傻了眼,储蓄卡上的5.8万元存款已被他人在大连市某自助取款机上分五次取走,卡内余额仅剩300余元。

    钱先生随即向警方报警,并向某银行无锡支行反映了自己的这一遭遇,但过了数月,警方一直未侦破此案,案件迟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钱先生只好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存款被盗责任在谁

    钱先生向发卡银行索赔的理由是:储户与发卡银行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自己将钱存在发卡银行内,银行就有义务保障自己的存款安全。在其本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钱被别人取走,意味着银行没有尽到保护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应予赔偿。

    某银行辩称,在钱先生办理储蓄卡时,银行就已向其告知,应妥善保管银行卡的密码,不要将密码泄露给他人,以防存款被冒领。而且,钱先生自己持有储蓄卡,并自己设定、保管密码。该储蓄卡上的存款凭银行卡、密码支取,当日钱先生的5.8万元被盗取,可能是他自己泄露了银行卡密码所致。由于电子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故钱先生的损失系自己过失所致,应由自己承担。

    案件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存款被盗的责任在谁,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两个问题上,储户指责银行没有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而银行则怀疑储户没有保存好密码,导致存款被盗。

    5.8万存款由银行全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发卡银行作为储蓄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为原告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有义务防范储蓄卡信息被复制并有效识别伪卡。

    银行设置自助取款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存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其本身也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因此人机交易中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

    银行明知在技术上不可能绝对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而仍要使用无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机提供经营和服务,那么在储户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窃取了储户的资金,银行就应当承担储户的全部损失。

    原告发现银行卡上资金被窃后,立即向110报警,并向某银行无锡支行进行了反映,回到泰兴后,又向泰兴公安部门报了案,原告已经尽到自己的最大注意义务。被告某银行并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原告账户资金被盗的责任应由被告发卡银行来承担。

    法院一审判定,某银行赔偿原告钱先生5.8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应给付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