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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出台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

2016-08-22 来源:泰州日报 浏览次数:
  扶贫不力者将被“问责”

  近日,泰兴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农工办联合出台《泰兴市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6月开始,对扶贫不力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据了解,《办法》将被帮扶方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党组织书记,以及帮扶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下派“第一书记”列入主要“问责”对象。

  被帮扶方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村党组织书记出现下列各种行为的,将给予“问责”:未按时完成脱贫目标任务,未制定本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实施;因识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方法简单、暗箱操作、优亲厚友引起群众上访;本地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农户未实现应保尽保;在实施经济薄弱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因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行动不力;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不当;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未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具体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低收入农户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而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而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

  泰兴市委农工办有关负责人介绍,“问责”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方式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该市还提出,受到问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免职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相关党纪政纪条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