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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2006-01-10 来源:电视台 浏览次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作出调整,具体标准为:泰兴城区(含泰兴镇)、市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1元调整为1.5元。上述地段以外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标准由0.6元调整为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