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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劳动合同也保护你

2007-04-17 来源:泰兴电视台 浏览次数:
 
     近年来劳动纠纷不断增多,在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专业人士提醒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保护单位的合法用工行为。

     大生镇的戴志明今天一大早就来到市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2007年元月,戴志明进入市开发区三蝶化工工作,而3个月后,他就被企业辞退。直到目前,企业还拖欠着他的工资。因为企业没有和他签定劳动合同,原本只想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讨回工资的戴志明怎么也没想到,三蝶化工应该给他的还不止这些。

     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上门协调,三蝶公司除了支付戴志明的工资以外,还就解除劳动关系对他进行了相应的补偿。

     市劳动仲裁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就在前两天,泰州振泰中学的职工丁佐华也是因为学校辞退了他而提起劳动仲裁。经过调查,学校2005年就和丁佐华签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仲裁部门没有支持丁佐华的补偿要求。但是,劳动仲裁仍然要求振泰中学多支付丁佐华一个月的工资。长期以来,我市不少企业对于签定劳动合同抱有不正确的认识:不希望合同成为用工方的束缚,临时用工是比较自由的用工模式。其实《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进入用工单位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无论是试用还是临时用工,都必须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否则一旦形成事实用工关系,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辞退职工不仅要支付补偿金还要接受劳动部门的处罚。在纠纷处理中,这样的企业也不受法律保护。

    市社会劳动保障局仲裁科科长陈东升认为,企业不签定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有很多的不利。只要发生与职工的争议,企业首先要承担方方面面的责任,所以,劳动合同的签定对企业也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