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从今年开始征收,征收期为8年。全市直接从江河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南水北调基金按0.07元/立方米筹集,实行按月征收,市财政设立专户,按规定向省财政部门足额解缴。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此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