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泰兴新闻 > 正文

不签约 单位将付高“代价”

2008-01-02 来源:泰兴电视台 浏览次数: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不签合同,单位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也一直被视为单位侵权顽症,而眼下,这一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肖继元是市粮油机械公司的一名职工,两天前,他拿到了公司给他签定的一份劳动合同,虽说已经在此干了好几年,可拿到一份签有自己名字的劳动合同,这还是第一次。

    市粮油机械公司现有职工近200名,元旦前夕,所有的职工都签定了劳动合同,这其中包括10多名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李祝泉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在第一个月之内双方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不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给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给予双倍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