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有所调整,法定节假日也将纳入计薪天数。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以前的计薪天数排除了节假日,而本次《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