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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2008-04-24 来源:今日泰兴 浏览次数:

    (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朱文武 蔡春萌) 近日,市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据介绍,政策规定,享受生活费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资助城乡低保户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等。

    具体标准是:每生每天补助小学生2元、初中生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每生每年小学生500元、初中生750元。生活费补助按学期一次性发放,春学期按6个月计算,小学、初中每生分别补助300元、450元;秋学期按4个月计算,小学、初中每生分别补助200元、300元。

    该政策从今年春学期起施行,原《泰兴市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一补”的暂行规定》、《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补助的补充通知》将同时废止。

    据了解,生活费补助发放时,各校要为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办理银行存折。生活补助经费一旦下拨,各校要立即将生活补助经费一次性打入受助学生个人存折,不得挪用、迟发,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打入学生就餐卡,不得直接拨给食堂,抵冲学生伙食费。各校要将存折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由学生家长在领取单上签字。

    据调查,各校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由学校领导、班主任代表、寄宿生家长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建立了实施生活费补助工作责任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