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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改造地块无审批手续自建房补偿办法

2008-07-18 来源:泰兴电视台 浏览次数:

    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常会涉及到部分无审批手续的自建房屋,对于这一部分性质的房屋如何补偿呢?

    市城市改造建设指挥部政策法规组羊圣林介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到我市,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我们采取了人性化的操作办法。凡有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但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拆迁时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建手续的相关内容,以及被拆迁户家庭实际情况予以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对无任何批建手续的房屋,则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化拆迁、人性化补偿安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