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市纪委、市卫生监督所先后来到宣堡镇、张桥镇,向3名游医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堡镇的成某、季某,张桥镇的花某分别被处以10000元和8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十一月底全市开展的“安全用药在农村”专项整治活动中,成某、季某、花某三人因为没有通过国家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仍在乡间从事诊疗活动,已经被查扣了全部药品和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