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燃油税改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从1月1日零时起,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相关收费政策。 据了解,我国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以税代费政策,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6项收费。 政策同时要求,各出租汽车企业和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要在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全部取消代收代缴公路养路费,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在收取的承包费或者管理费中相应核减;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于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