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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天价罚单” 交通罚款滞纳金设上限

2009-04-01 来源:泰兴电视台 浏览次数:

    从4月1日开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这一新规定,交通罚款滞纳金数额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按照原交通罚款滞纳金收取办法,如果车主在交通处罚决定书开出15天内没有及时缴纳罚款,那么交警部门每天会按照罚款数额的3%收取滞纳金。结果到最后处理时,这笔“滞纳金”可能会超过罚款的数目。

    所谓的“天价罚单”正是由于滚雪球式的滞纳金造成的。公安部最新规定明确指出,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的本金,也就是说一张200元的罚单最多只能收取200元的滞纳金。

    新的规定对交警规范执法、便民服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及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也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