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凡因欠缴公路养路费被保存的车辆以及报停的车辆所有人,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泰兴市公路管理站(南三环路99号)办理相关手续,预期未办理的,将按自动放弃处理。
特此公告。
泰兴市公路管理站 二○○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