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市法院会同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城管执法大队、城北派出所、泰兴镇司法所、长征社区居委会、市公证处、市人民医院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了位于卫校地块的保健路73号一住宅。 据了解,市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住户沈凤珠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沈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从住所迁出,交原告市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沈某未自动履行。法院于7月2日张贴执行公告,要求于7月8日前迁出,但沈某至今未履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法院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