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的一个无过错险种,对此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证明;第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未按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据了解,保险公司限制和停止部分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直接影响了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按时检验,也影响了车辆源头管理,导致了事故受害方权益难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效能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