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我市对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农民人均筹资标准为15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省和本市财政补助每人120元。 二、门诊补偿为可报医疗费用的30%,每人最高补偿额为100元,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为可报医疗费用的40%,年最高补偿额提高到8000元。 三、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市二级医院和市外医院住院,可报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70%、50%和35%,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年封顶线提高到8万元。 四、住院病人三大常规检查、心电图、CT等普通化验和检查费限额标准分别提高到乡镇医院400元,二级医院和市外医院1200元,普通材料费、常规治疗费限额标准分别提高到乡镇医院400元,二级医院和市外医院1000元。 五、调整完善《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及时调整和修订我市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