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镇邮政支局宿舍楼的张先生,最近遇到点麻烦事,由于卖他房子的人不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住了两年多的房子,他也不知道究竟是不是属于自己。 2007年4月,张先生以9万元的价格,从陈女士手中购得泰兴镇城北邮政支局宿舍楼403的住房。 据介绍,在房屋买卖时,双方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陈女士的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都抵押在了张先生手中。 由于陈女士在深圳工作,他丈夫在南京工作,很难碰头,所以两年多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也一直相安无事,可就在不久前,张先生接到了陈女士的电话,说房子不卖了。 这可让张先生为了难,陈女士不肯办理过户手续,房子就不属于自己,现在9万块钱到哪里去买房子呢。为此我们电话联系了陈女士。 陈女士说:“不是我不肯卖房子,我现在也不住家里,但是我先生不肯卖,这是双方共同财产,要卖的话我也只能卖一半。” 但是双方当时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违约方要承担所有责任,并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国进介绍:“就本案而言,陈女士有义务协助张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陈女士认为卖房协议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