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尹明生 胡玲)背井离乡,外出打工,本属不易,刘某却不务正业,行盗窃之路。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当事人刘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刘某,河南人,今年39岁,本是泰兴市某商行的一名员工,由于无处安身,经店主同意,暂住该店。2009年3月19日5时许,刘某竟突发歹心,将贼手伸向了存放在商行的营业款。刘某用硬拉办公桌抽屉的手段,窃得营业款238900元。但是,不义之财终难得,6月19日刘某即被公安机关逮捕。其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接受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遂依照《刑法》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条例规定,判处刘某以上刑罚,并责令其退回赃款人民币2375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