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根荣 新丽)年末岁底,家住泰兴市广陵镇曹市村六组的 保险公司:“交强险”亏损 “交通事故一瞬间,依法投保是靠山。”所谓机动车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所有上路行驶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一个无过错险种,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并出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而对维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权益以及对抢救伤员的资金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交巡警部门:“交强险”协调无效 各类保险公司相继退出二三轮摩托车强制保险业务,这严重影响了该市17.5万余车主、驾驶人的根本利益,致使该市群众无法正常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入)、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等业务,交警部门车管窗口业务大量积压,造成大量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检车辆上道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双方得不到保险赔偿,引发群众不满,给车辆源头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为此,该市交巡警部门于11月8日主动邀请驻该市的各家保险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也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但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各家保险公司以“根据上级公司要求”为由,均没有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 不能投保,谁之过? 保险源于风险的存在。中国自古就有“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和“未雨绸缪”、“ 积谷防饥”的说法。前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广大群众面前。曾几何时,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推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你争我抢,千方百计地寻求占领这一市场。而如今,保险公司却在限制甚至停止机动车特别是摩托车、农用车的“交强险”业务,其中固然有利益的得失,更重要的是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市交巡警部门了解到,摩托车具有体积小、速度快、灵活性高的特点,部分摩托车主驾驶人交通法规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横穿、逆行、改道、调头等随意性大,预见性差,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由摩托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成逐年上升趋势。 国务院令第46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文件第一章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第二章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性的险种,保险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履行其销售责任,对保险公司不销售“交强险”的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此,交巡警部门要提醒广大车主收集掌握保险公司拒保的证据,向当地保监部门投诉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