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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岁老太与12个子女对簿公堂

2010-01-07 浏览次数:

    (特约记者 安文斌 尹明生 胡玲)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人事争议纠纷案。法庭上, 77岁高龄的原告鞠某与自己的6个子女,为已故丈夫的遗属补助以及抚恤金归属问题,跟丈夫后妻的6个子女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最终,泰兴法院认定鞠某为唯一有权享受遗属补助和抚恤金的对象,并判决本案被告泰兴市某医院支付原告鞠某以往24个月的遗属补助,共计10080元,并限其今后每月20日之前按月支付420元给被告;此外,被告需一次性支付鞠某抚恤金25510元。

    经审理查明,大约于1949年,按当地风俗,原告鞠某与顾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限于当时条件,未领取结婚证。此后双方生有6个子女,最小的生于1970年。1953年,顾某在与鞠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前提下,又与钱某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开始了同居生活,先后又生育6个子女。1983年,顾某从原泰兴县某公社卫生院(后与被告泰兴市某医院合并)退休,2007年9月因病去世,后妻钱某也相继病故。随后,顾某便向泰兴市某医院提出,自己应享有遗属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但其要求遭到了拒绝。该医院认为,顾某生前虽系单位退休职工,但与鞠某不是夫妻,鞠某无权享有顾某去世后的相关补助。无奈之下,鞠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到了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鞠某与顾某所生的6个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遗属补助、一次性抚恤金的分配权利。但顾某与钱某所生的6个子女,于2009年7月7日,向泰兴法院另案提起了诉讼,要求泰兴市某医院支付一次性抚恤金25510元,丧葬费600元。

    经过审理,泰兴法院认为,原告与顾某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生有6个子女,周围群众也公认双方系夫妻关系,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应认定为事实婚姻。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仅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离婚的事实。事实婚姻亦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解除,仅依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认定双方已离婚。关于遗属补助,遗属补助制度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当其遗属生活困难时,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的制度。遗属补助的对象,主要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父母、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随满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结合本案,顾某父母均以已去世,其所生子女均已年满18岁,且无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故有权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只有原告鞠某。关于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予以分割。抚恤金是职工死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结合本案,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只有原告鞠某。关于丧葬费,应由实际料理丧事的人享有,原告未料理顾某丧事,故无权享有丧葬费。据此,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泰兴法院认定原告鞠某为唯一有权享受遗属补助和抚恤金的对象。通过法律渠道,77岁高龄的老太鞠某终于要回了属于自己的权利,这起错综复杂的人事争议纠纷案也最终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