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泰州市医学会召开夏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就夏鑫死亡事故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经专家鉴定组合议,确定夏鑫医疗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上月底,经扬州大学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医学检查,确定夏鑫死亡原因为急性肠扭转伴广泛出血性肠梗死继发坏疽,引发中毒性休克,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病理尸检结论出来后,为分清夏鑫死亡责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患双方申请泰州市医学会进行医学责任鉴定。上月28日,医患双方在泰州市医学会随机抽取了7名高级职称医师参加本次鉴定。鉴定会上,医患双方当事人先后陈述意见和理由,并回答专家们的提问。专家鉴定组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经合议,确定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存在经治医生对患儿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外科会诊不规范、病因检查不够全面深入等过失行为,与患儿小肠扭转误诊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黄桥镇米巷社区卫生服务站经治医生存在对患儿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诊疗不规范等过失行为,与患儿小肠扭转误诊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入住泰兴市人民医院期间,患儿病情危重并进行性加重,伴有多脏器功能损害,已进入生命的终末期,泰兴市人民医院履行了诊疗职责和义务,无医疗过错行为。 专家鉴定组认定,根据外科相关文献资料,患儿所患肠扭转属临床少见的危重疾病,死亡率为15%—40%。该患儿症状、体征不典型,诊疗过程缺乏连续性,病情进展快、演变复杂,客观上增加了诊断的难度。患儿死亡系患儿自身疾病发展与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黄桥米巷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过失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专家鉴定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和黄桥米巷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约60%(其中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35%,黄桥米巷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25%),泰兴市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 为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这起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可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申请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或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为妥善处置这起医疗事故,市委、市政府要求,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对事故责任的追查坚持谁有责任就由谁承担责任,谁有多大的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责任,谁违法就依法查处谁,绝不护短迁就。 针对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和黄桥镇米巷诊所在此次医疗事故中暴露出的诊疗行为不规范、病因检查不够全面深入、B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市卫生局将组织纪检、医政等部门展开调查,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市卫生局将结合此次医疗事故在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专项行动,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