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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2010-01-09 浏览次数:

    为提前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元旦过后,我市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的单位。

    泰兴得利满工房服装有限公司是河失镇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元月7日上午,市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来到这里时,这家企业的负责人与财务人员正在核算12月份工资,并将于近期发放。经检查,这家企业在2009年的前11个月没有发生一例拖欠工资问题。

    自2009年12月下旬全市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来,河失镇对辖区内的89家用人单位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全部用人单位无一家抢欠工资两个月以上。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将协调配合,采取软件资料全面核查与用人单位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深入用工一线,全面准确了解工资支付情况。对于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的将重点查处,直至关闭用人单位。

    市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赵奎林介绍,这次的检查范围包括我市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水利等施工、餐饮服务业、服装加工业、造船业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对群众或者职工举报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线索,劳动监察部门将及时立案,对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工资的,严肃查处。 

    【新闻现场】:“分期发放、年底兑现”现象突出

    记者在跟随执法部门的采访中了解到,部分乡镇的小型企业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没有严格执行按月兑付要求,采用年底一次结清的工资支付模式较为突出。

    在古溪镇一家只有10多个人的小企业内,记者随机对车间内的生产工人进行了工资发放情况调查。企业职工告诉记者,他们的工资才发到六月份。

    记者与执法人员随后又走访了另两家规模在30人以下的小企业,企业工资只发放到年中的现象不在少数。

    据执法部门介绍,在我市不少乡镇的小型企业,年终工资集中发放的不在少数,并且已经为部分用人单位及农民工所接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工资科科长陈东升提醒说,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各类企业应该依照劳动法律法规来执行。过去,企业老板按全年一次性支付工资还认为比较合理的情况,现在肯定是违法行为,应当按月支付职工工资。   

    【记者观察】:维权意识不强滋生集中支付现象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记者注意到,就是这项最基本权利,在乡镇部分企业,很少有劳动者会主动提出这样的维权要求,大多数劳动者默认了这种行为。

    顾建冬在某乡镇一家20多人的企业已经干了3年,因为企业实行年底集中支付的工资发放模式,2009年的工资拿到了7000多元,还有10000多元没拿到手。

    对于是否要求按月发放,记者随机采访了三家企业的七位劳动者,有两名觉得这样的模式较好,另有四位能够接受,只有一个希望能按月发放。

    劳动监察部门介绍,一方面是企业想尽量减少生产成本,故意出台内部规定强加给劳动者;另一方面,劳动者法制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风险认识不够也为集中支付培育了不良土壤和氛围。

    【新闻评论】:集中支付,用人单位承担用工高风险

    劳动部门提醒,集中支付,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远大于工资支付成本,这样的模式,最终受害的可能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

    孟尔章是古溪镇一家20多人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当执法人员询问其工资发放依据时,他却拿出了一大叠职工借条。

    记者注意到,借条少则几千元,多则两万元,有的已经超过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这个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平时都是通过这样的模式,平时职工借钱,年底一次性清算。在他看来,职工借钱,视为工资发放。同样在另一家企业,用人单位翻出了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对于工资发放这样的关键内容却是一片空白。

    据劳动部门介绍,如果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借条没有明确约定是支付的工资,只能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往来凭证,并不能视为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没有支付职工工资的不利后果。

    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工资科科长陈东升提醒说,对一年下来不依照劳动法律法规按月支付劳动工资的话,企业将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所以这样的一些做法,对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