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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遗弃案开庭

2010-02-26 浏览次数:

    我市首例遗弃案2月25日开庭,被告人陈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家住马甸镇永新村季汪1组的陈某、李某于2009年9月19日至25日间,将母亲林某关在门外,不给吃住。经村基层组织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协调,两人仍拒绝赡养,后林某在风雨交加的夜晚死亡。

    经过提起公诉、法庭举证、法庭辩护等法律程序,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对于母亲,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审判长秦晓林当庭宣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丙生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华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非常后悔,他说:“我非常后悔,对不起自己的母亲。我知道我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影响不好,我希望全社会的人都要以我为戒,好好对待自己的老人。”

    【编后】:百善孝为先,乌鸦反哺、羊有“跪乳”。动物尚且如此,何况是人。新春的第一法锤,深深地震荡着我们的心灵。从法律的层面看,有义务而不赡养、不抚养,也是犯罪。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样的法律观念还存在着盲区。  

    【新闻链接】: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秦晓林介绍,它侵犯的客体是法定的抚养义务,法定抚养义务很广泛,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还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客观方面遗弃罪由主观故意而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