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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严查禁用限用农药

2010-03-06 浏览次数: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类似海南“毒豇豆”事件的发生,从3月5日起,市农业执法部门对全市的农药经营企业开展拉网式清查。

    3月5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分头前往各乡镇农业园区所在地农药经营单位,突击检查各农药经营单位是否储存销售禁销高毒农药行为,同时检查限用农药的经营情况。

   从2007年7月1日起,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被列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5种高毒农药。在此之前,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等14种农药已被列为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上不得使用的限制性使用农药。

    据了解,目前我市登记在册的农药销售单位300多家,在此之前,市农业部门已经多次在全市开展类似执法检查。结果发现,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等3种限用农药在我市依然存在。在这次的检查中,没有发现禁用的5种高毒农药。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农政中队中队长严军表示,今后将经常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法》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记者观察】:农产品生产记录不完整

    根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完整的用药记录,规范用药行为,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蔬菜生产基地存在记录不到位、用药过程不规范行为。

    3月5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随机走访了城区及部分乡镇的大棚蔬菜生产基地,从走访的情况来看,部分大棚蔬菜生产基地没有严格执行用药登记制度。在一家农业园区内,种植的小黄瓜部分销往城区,从现场检查及询问的情况来看,用药情况较为规范,但对于农产品质量法要求的生产记录制度,仍未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据业内人士介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除了防止不规范用药、违规用药外,还有利于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掌握更多的用药知识,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事故,也有利于排查原因,实现责任追溯。

    【新闻评论】:抓好农药销售使用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及监督检查等众多环节,但目前最重要的是使用农药的情况,要从源头上加强管控。

    带着问题,在3月5日的执法检查中,记者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用药安全隐患仍然存在。部分农药经营单位负责人透露,少数农户出于成本考虑,仍会打起禁用农药的主意。

    根据规定,无论是用药还是经营用药,都需要有记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经营单位的记录簿成为摆设,有一家经营单位的记录日期只截止到2009年8月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我市高效规模农业近年来异军突起,在全省已具备较大的影响力,为农民的增产增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如何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及制度,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以及广大园区经营户,应当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新闻链接】:农药残留超标危害大

    食用了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物以后,会直接危及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肝、肾等重要器官。残留农药会在人体内蓄积,超过一定的量度后将导致一些慢性疾病,如肌肉麻木、咳嗽等,甚至会诱发癌症、心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最新研究表明,农药残留长期作用于人体,还有可能导致基因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