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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2010-05-14 浏览次数:

    (记者 张伦 特约记者 朱军建 薛安庆)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参保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我市近日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并率先在全省将城镇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住院治疗费用报销待遇、在约定医院门诊就诊待遇和在校学生参保期间意外伤害待遇,并首次把城镇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畴。

    提高住院治疗费用报销待遇。调整后符合规定的住院治疗费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医保费用报销分别为72%、65%、60%;转市外医院起付标准6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医保费用转市外定点医院报销55%,转市外非定点医院报销50%;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1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连续缴费每满1年,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0.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提高参保城镇居民在约定医院门诊就诊待遇。调整后参保城镇居民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年度内累计在120元以下的由个人支付,120元以上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减去120元后,医保基金报销50%,年度内累计报销额为150元,其他待遇不变。

    提高在校学生参保期间意外伤害待遇。调整后在校学生参保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销60%,但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住院政策报销,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非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参保居民因本次妊娠(含异位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办法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测、孕前检测、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医疗费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