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张友生)5月13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办选举法培训班,南京市人大人代联委副主任李建应邀作新《选举法》专题辅导。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伟主持,副主任陈培才、吕炳生、李建生出席。 李建以《认真学习贯彻选举法,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利》为主题,从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建立、1979年后中国选举制度的重建与发展、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分配等方面,对新修改的选举法进行解读。 滨江、虹桥、姚王、河失等镇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选举法,开展新选举法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新选举法的实施,确保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另据报道,5月13日,我市新建镇第一届人大选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各新建镇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选举任务,促进全市科学、跨越、和谐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作贡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住张伟作动员报告。 根据省和泰州市政府决定,今年我市部分镇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按照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建(古溪、黄桥、滨江、虹桥)镇应重新选举人大代表,召开新一届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镇长、副镇长。根据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四个新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7月31日前选出,代表选出后两个月内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指出,做好这次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实现“学赶苏南、跨越发展”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充分认识区划调整后人大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要坚持通盘考虑和统筹兼顾,周密制定好选举各个阶段的工作计划;要把握素质要求和结构标准,酝酿推荐好镇人大代表及领导班子候选人;要坚持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好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 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负责人作选举工作业务辅导。 【新闻链接】:《选举法》有关数量规定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第24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第27条)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第29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第30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第31条)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第40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第43条) ●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第43条) 注:上述“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即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一。(见《选举法》解读P.144页)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45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