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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住宅小区公共部位最高可罚20万元

2010-05-18 浏览次数:

    日前,市建设局召开由35家物业公司参加的全市物业管理座谈会,正式下发实施《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部位施工管理的通知》。市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鞠春文告诉记者,未经备案,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鞠春文介绍,《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公共部位施工管理的通知》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泰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单位和个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改动或开挖小区内的供水、供电、燃气等管道设施的,必须经市规划、供水、供电、燃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必须提交施工项目名称、功能、用途、投资规模、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作时间、占用场地位置及场地面积、施工图纸、占用设施统计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具的有关审批手续。由市物管办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形成施工意见和实施方案,提前向市民发布公告。并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0.5元的标准(不低于2万元)向市物管办交纳施工恢复保证金,在施工结束且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或影响较小的,保证金无息退还。

    《通知》强调,凡未在市物管办登记备案;不具备建设资质并不能提供相应证件的;弄虚作假,伪造资质证件及施工管理文件的;严重噪声扰民,并因施工给小区造成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的;超场地施工,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严重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划方案组织施工,有损坏公共设施或未采取措施进行恢复等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其停工或整改,并有责任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整改费用从保证金中按实扣除,保证金不足的部分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施工影响住宅区的环境、秩序并无法恢复的,相关单位应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

    鞠春文说,为确保不影响住宅区内业主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通知》还要求,施工单位要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时间安排施工,车辆要在指定的道路上行驶和停放。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做到临时建筑设施摆放整齐规范,物料堆放整齐且不得占压绿地,有漂浮物或粉尘的必须遮盖,施工垃圾日产日清。凡开挖管线的路面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排水通道,实行专人看管,并要保证消防、救护和垃圾车辆的畅通。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垃圾必须直接运出小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