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市法院执行局在河失镇元仙村执行公务时,遭遇翟某、殷某等三人妨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拘留与罚款。 7月7日上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河失镇元仙村,执行翟某与河失信用社的借贷案件,在执行人员出示证件后,对翟某进行情况调查,并依法将其车辆暂扣。翟某、殷某等人不顾执行人员的劝说,对执法人员进行拉扯,并拿出菜刀威胁,严重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人员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翟某、殷某等三人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市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希望公民能够配合司法机关执法行动,做守法的法制公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