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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基数

2010-07-29 浏览次数:

    (记者 马宏飞)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自本月起,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据了解,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市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义务教育学校等单位的职工,按相关文件精神陆续深化了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津补贴的构成项目已发生了变化。此次调整,主要是规范和统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及划入医疗个人帐户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构成分别为: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人员以基本工资(职务或岗位工资、级别或技术等级工资)、基本工资之外部分(1000元)之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单位新进公务员在未定级之前以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之外部分(1000元)之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退休人员以基本退休费、基本退休费之外部分(1000元)之和作为划入医疗个人帐户基数。

    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在职人员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工资之外部分(1000元)之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退休人员以基本退休费、基本退休费之外部分(1000元)之和作为划入医疗个人帐户基数。

    其它事业单位职工:在职人员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综合物价补贴、绩效工资、地方岗位津贴共六项之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退休人员以基本退休费、职岗津贴、综合物价补贴、生活补贴、地方生活补贴共五项之和作为划入医疗个人帐户基数。其中:绩效工资是指我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2008年7月起执行的人均300元/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指从2008年7月起执行的人均150元/月;地方岗位津贴、地方生活补贴指《关于规范和增加市属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的指导意见》(泰人发[2004]7号)中规定的在职人均220元/月、退休人均176元/月。其它单位中实发工资按事业性质工资体系的职工,也可按本条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数。

    人武部现役军人:在泰兴人武部工作的现役军人以职资、衔资、职贴、工作性津贴共四项之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 国转联8号)、《关于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办理问题的通知》(泰军转[2003]2号)文件精神执行。

    国家垂直管理、经费渠道不属市财政核算的行政或事业部门的职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基数可依据实际工资总额,不突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提醒各参保单位,以后年度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报,各单位批量申报须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同一单位的在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须同时申报,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