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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提高 失业保险金至少395元/月

2010-07-29 浏览次数:

    (记者 燕丽娟 通讯员 张俊章 程霞斌)从8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提高,失业人员每月最少可拿失业保险金395元/月,这是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

    据了解,自8月1日起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为395元/月,上限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545元/月。7月31日前已经审核正在享受人员和已经受理尚未发放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8月1日后新增申报人员按新标准执行。

    【新闻链接】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备案  为了保证失业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法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领取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