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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010-09-10 浏览次数:

    (记者  马宏飞)连日来,我市各乡镇正组织人员进村入户收集孤儿信息,为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第一手资料。

    市民政局社救科负责同志介绍,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处于生存和发展的困境,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为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需要,我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据了解,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1992年7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一是父母双亡;二是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方死亡、一方服刑;三是父母双方一方亡故、一方为二级以上残疾(聋哑除外);四是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

    孤儿养育的标准为:由民政部门监护,在国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000元/月,包含饮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被家庭寄养的福利机构孤儿享受同等标准。非民政部门监护的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养育标准为600元/月。以上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逐步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该负责人说,这一制度将严格执行相应的申报程序,首先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孤儿和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判决书、残疾证等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农村信用社一折通存折复印件及在校学习情况证明等材料。其次由孤儿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泰兴市孤儿供养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民政科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分别在乡镇和村(居)公示栏公示7天,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市民政局社救科审批。最后,市民政局对乡镇民政科上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供养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孤儿生活供养,并发放《儿童福利证》;对经审查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将根据孤儿人口和生活状况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季度审核,并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凡依法被收养的自收养之日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扶养义务时起停止孤儿供养福利;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给予孤儿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孤儿供养福利补贴,不再属于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市按“三无”对象、农村按“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孤儿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打卡发放给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