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街镇的陈龙泉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他七岁的儿子陈嘉鹏跟随妻子去厂里上班时,不慎碰到硫酸桶,导致双下肢严重烧伤。如今,巨额的医疗费用让他不堪重负。 10月25日下午,记者在市人民医院烧伤整形科见到了七岁的小嘉鹏,他的两条腿被厚厚的纱布包裹着,脸上和手上也有不同程度的烧伤。嘉鹏的妈妈告诉记者,9月11日恰逢周六,她不放心小嘉鹏一人在家,便把他带到了厂里,没想到,意外却发生了。 随后,嘉鹏被迅速送到了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但两条腿已严重烧伤。一个多月的时间,医生已为他进行了两次手术且效果良好。但是,巨额的费用实在让这个并不富裕的家庭不堪重负。陈龙泉说,前期医疗费用已用去8万多,厂里的老板出了4万2千元,其余的都是他们支付的。但是,现在孩子就要进行第三次手术了,家里是实在拿不出钱了,厂里老板也不愿再承担医疗费了。 石春燕认为,孩子被硫酸烧伤,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厂里没在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而且,作为厂里工人的他们,也都不知道有硫酸。 随后,记者走访了发生事故的工厂——新街镇香精香料厂。老板叶恒祥将记者带到了放置硫酸的地点。他说,十年前,他在这里埋下4个装满硫酸的塑料桶,桶口露在地面,都紧盖着盖子,十年来一直相安无事,想不到这次却惹了祸。 叶恒祥说,自从孩子发生事故后,他并没有回避责任,而是积极主动地为孩子治疗。后来,小孩的父母却要他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他认为,小孩的母亲擅自将孩子带到工厂,已违反工厂纪律,应承担主要责任。 目前,公安、安监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叶恒祥说,孩子的治疗费用只能等到相关部门的裁决后再说。 那么,在这次事故中,谁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为此,记者咨询了有关律师。江苏省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晓天介绍,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明确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责任。所以厂方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另外,本案当中,母亲把年仅七岁的孩子带到工业生产区,没有尽到应尽的看护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