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叶余华 特约记者 薛飚 芦志伟)前不久,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正式施行,这是泰州市乃至全省县级市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首部军人抚恤优待规范性文件。 《实施细则》对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和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保障、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教育优待、住房优待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三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 《实施细则》规定,我市实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城乡统一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在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别按不低于三倍、两倍标准发放。经本市批准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和在本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励金:在校专科生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在校本科生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 在进一步落实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上,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仍然参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办法,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据实按季报销。对其他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交的参合费、参保费由市政府解决。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住院可报销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余额按比例实施医疗补助,并在本市乡镇卫生院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平台结算。医疗补助比例为孤老重点抚恤优待对象9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0%,病故军人遗属6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同时期入伍的七级至十级老残疾军人50%,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40%,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5000元。 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 此外,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其抚恤金、补助金和立功荣誉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同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配偶,由市政府每年按照同类对象抚恤金标准的20%发给慰问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