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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征兵程序 坚持依法征兵

2010-10-27 浏览次数:

    一年一度的征兵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我国兵役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记者就大家关心的话题采访了市征兵办公室主任、市人武部副部长丁杰中校。

    记者(以下简称“记”):丁副部长,您好。今年冬季征兵工作即将开始,请您介绍一下我国兵役法律法规的有关知识,我国的兵役法律法规有哪些?

    丁杰(以下简称“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55条中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在“两法一条例”的基础上,我省也相应修订了《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上兵役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不可抗拒的约束力。

    记:应征公民应有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第二章平时征集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之前仍可服现役。第十三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一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记:应征公民违反兵役法律法规是如何处罚的?

    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惩处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任务的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同时还明确规定,对拒绝、逃避征集的,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作了具体的规定,对适龄公民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拒绝、逃避征集的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记:对有关单位不履行兵役义务是如何处罚的?

    丁:《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明知是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的,仍为其办理出国、复工、复职、入学手续的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